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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 【教務】 | 2020-08-28 | 點閱數: 179

彰化縣芬園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09年 08月 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09年 3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1090331 府教務字第 1090057927 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
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
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七、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範辦理。

 

承辦人:                 教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