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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培寧 - 【教務】 | 2021-10-18 | 點閱數: 197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三條  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核准名額以十八名為限,依第六條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三名外,其餘三類科各分配四名。

學術獎受理推薦日期,由本部公告之。

 

第六條  本部遴選學術獎得獎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學審會)之工作小組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學術研究及教學表現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專家三人或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工作小組推薦學術獎候選人。

四、工作小組應就前款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學術獎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依下列規定之一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講座主持人:

(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二)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所屬類科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該類科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六、遴選之學術獎得獎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票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第六條之一  學審會委員於審議及投票程序之迴避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學術獎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

二、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學審會揭露,得參與審議程序,於投票程序應予迴避: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三)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

(四)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五)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三、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間有前款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學審會揭露,由學審會討論作成是否迴避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