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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管理員 - 【教務】 | 2020-03-10 | 點閱數: 343

教育體系電子郵件服務與安全管理指引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各級學校、臺灣學術網路區域網路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電子郵件服務安全使用,減少不當使用及降低資通安全威脅,特訂定教育體系電子郵件服務與安全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

二、本指引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臺灣學術網路區域網路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

三、各單位辦理公務業務或核心業務時,應使用單位配發之電子信箱收發公務所需資訊,不得使用非公務信箱進行公務郵件收發等事宜。

四、各單位建立電子郵件服務時,應明確規範電子郵件服務對象(教職員、學生、校友、校外人士、電子郵件服務人員及廠商、資安人員)、申請方式、使用用途範圍及使用期限,且不得提供服務對象以外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

各單位建立前項電子郵件服務,應訂定電子郵件服務使用相關規範,明確規範使用者之權利、責任及相關安全原則如下:

(一)初次申請者應驗證使用者身份。
(二)應強制使用者最低密碼複雜度;強制密碼最短及最長之效期。
(三)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不得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導致他人權益受損。
(四)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應尊重智慧財産權,不得有違法傳送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産權之行為。
(五)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不可作為商業用途。
(六)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其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不得盜用他人或系統資源,或以任何方式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七)使用者辦理公務、及重要(或敏感)專案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可規劃專用電子郵件信箱),不得轉至外部私人信箱收發公務資訊。
(八)教職員如轉任或借調至公務機關服務者,不得使用學校電子郵件信箱收發公務機關相關電子郵件。
(九)使用者如因故無法使用公務信箱讀取訊息,以致影響公務執行,得由直屬單位主管指定代理人提出申請,並經郵件維護負責單位審核必要性後,授權代理人讀取公務信箱相關內容。
各單位訂定之前項規範,應辦理教育訓練,以利使用者了解並落實遵守相關規範。